有感而發 2011 年 6 月 25 日

台灣不健全的性侵刑罰

  那天在TVBS電視台,看到政論性節目在討論,有關最高地方法院認定,性侵犯的強制治療應當送往公立醫院,而非監所內設置的強制治療保安處。相關報導:http://news.chinatimes.com/focus/11050105/112011062400086.html

  這個案件的起因是一名涉嫌猥褻自己女兒的父親,被判決八個月的刑期。但因為同時也被判決緩刑,因此法務部命令受緩刑宣告者入獄接受刑前強制治療,造成最高法院認為此舉有害人權且違法。但是法務部無奈表示,這在執行上有相當程度的困難。主要是因為迄今沒有任何一間醫療院所願意接辦。為避免性侵犯沒有治療處所,在外流竄形成更嚴重問題,才會暫留在監所治療。

  近年來許多性侵案件,尤其是幼童性侵案件備受民眾矚目。主要是許多判決結果在許多民眾的觀感中,都認為刑責實在不足以恫嚇加害者犯案。也因此造就了「恐龍法官」等等的戲稱,都在在的顯示了台灣在此類刑法上,健全度的不足。

  以一個身處在台灣的婦女身份,我個人認為很多政府的司法單位、立院,實在不了解社會上的民間疾苦。這些最高法院、立法機關、法官、合議庭、高官、總統,有哪一個曾經親至婦幼隊、婦女團體基金會等等,了解過受害者的心情及處境?

  2007年,劍潭隨機擄人性侵案震驚全台灣,老弱婦孺人人自危。主嫌林世煌與洪傑鴻在晚間駕車持刀,隨機擄走一名二十三歲女學生,至大佳河濱公園輪流性侵得逞,並且長達一個多小時。事後將衣衫不整的她趕下車,扔下她的外套、皮包、安全帽,命她背對車子後駕車揚長而去。女大學生走出十號水門到林安泰古厝前路邊求救,由於凌晨時分甚少車輛經過,十餘分鐘後才攔到一輛路過的轎車向警方報案。  女學生告訴警方,她當時身上沒有什麼錢,財物沒有損失,但飽受驚嚇和折磨,令她痛不欲生。

  當時相關報導內容都聚焦在警方如何偵破此案,逮捕兩嫌歸案,但是甚少有人注意到,這位受害者「飽受驚嚇和折磨,令她痛不欲生」。

  我想只要是身為女性,都不敢想像那一個多小時,這位女學生的經歷有多麼可怕。那束手無策的恐懼,任由歹徒強行入侵體內的絕望,整個世界與人生觀的摧毀力道,都不是法官的任何判決可以平復的。從今以後面對人群、黑夜,那巨大籠罩在她未來路途上的黑影,或許永遠揮之不去……當然這還是情況較好的。有的受害者,甚至精神崩潰,從此無法面對自己;嚴重者更是以自殺來完結生命。

  最後主嫌林世煌被判二十二年刑期。在落網之前的七個小時,他甚至試圖性侵一名六十四歲的女計程車司機。他並且還是一個性侵累犯,曾經因為性侵案入獄服刑九年;而犯案前一天,才向女友求婚的洪傑鴻則判刑十二年。我敢說,就算他們都判死刑,也永遠無法彌補那些曾經被性侵的受害者些什麼。


雙狼”重判”?

一個判12年,一個判22年
這樣是重判?

對,大概一公斤那麼重。

  但是就此類案件來說,台灣目前仍舊沒有做任何合理的修法,以至於讓許多罪犯認為台灣是性侵天堂。大部分原因主要是,台灣太多司法單位與人權團體,濫用「人權」二字,自以為打著「人權」的招牌就是走向國際、學習已開發國家民主的先驅。最開頭的那篇報導內,甚至看到合議庭表示,強制治療的場所,以醫院最為適當;我國應學習外國的先進作法,採用社區強制治療、替代獄中強制治療等方式處理。

  講是講得很輕鬆,那不如以後都將此類罪犯送至你們家社區治療如何?外國相關此類的先進作法,不但有完整的配套措施,甚至有按危險程度細分層級,通告學校、社區、鄰里,並且在司法部皆可查詢到任何曾經有過相關前科者的資料。除此之外,美國自從梅根法案與潔西卡法案之後,制定了五個重要的處遇規定:一、對性犯罪者強制處重刑至終身監禁。二、對性犯罪者施用終身電子監控(性侵14歲以下兒童,不但最少重判25年刑期,並且沒有認罪協商空間,也不能假釋、交保。前科犯並且必須終身配戴GPS監控裝置、每半年回轄區派出所報到、更禁止接近學校公園兩千呎內)三、對性犯罪者強制社區登記與通報,或者登報公告。四、對性犯罪者施予治療必要時民事監禁。五、對性犯罪者居所之限制,禁止居住在學校、巴士站、兒童遊樂區五百英呎至兩千英呎之內。

  
  甚至目前國外有許多國家,正逐漸執行性犯罪者「化學去勢」等治療,這些種種目的都是在保護社會婦女幼童,免於再度受到這些慣犯的威脅與迫害,降低性犯罪者的犯案機率以及婦女自保等等。畢竟多少性侵案都是由累犯一而再、再而三所造成的?第一次被抓,關了放出來一樣再犯;第二次被抓,關了放出來依然再犯,有得甚至越關越勇、膽子越大,進階到直接姦殺……這些累犯下的受害者,一個個都只是司法的祭品罷了!

  古代的黥刑,新加坡的鞭刑,都是許多婦女團體呼聲頗高的刑罰,我個人也非常推崇。那些性侵案的重犯就是該在臉上大大的刺上記號,讓所有婦女及孩童都能防範此類罪犯的入侵,也能讓大家時時注意此類罪犯行蹤與舉動,避免家人朋友因此受害。就如同美國人權團體,就「梅根法案」因此損害罪犯人權的理由控告相關單位,最後聯邦法院判其敗訴的原因一樣:也許此法案的執行會因此損害犯罪者名譽,但並不影響自由權。且其用意並不在於持續逞罰罪犯,而是基於保護社會大眾安全的立場。

  美國這麼大的國家,「梅根法案」只用了86天就通過了,而「潔西卡法案」不到一年的時間也完成立法;不知道小小的台灣,是不是非得要等到選舉到了,才有可能重新檢視此類殘缺不健全的刑法?

  而且,還只是被拿來當作欺騙選票的牛肉而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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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留言

  • 回覆 sogo11 2011 年 6 月 27 日 於 下午 5:08

    寫得太好了 句句寫中我的心 你的下一本書可以編製這篇嗎
    版主回覆:(09/08/2011 03:17:54 AM)

  • 回覆 Jack 2011 年 6 月 28 日 於 上午 1:04

    絕大多數的性侵犯,特別是性侵幼童犯
    都是心理變態、常態型犯罪
    這樣的情況下,絕對有必要將他們與世隔絕
    現在人都說人權人權
    但是這些性犯罪者的人權,我想頂多是"公平受審權"
    絕不包括他們的"人身自由權"!
    因為無辜大眾的"生活權"絕對不該被他們的人身自由權凌駕在上!!!
    保障無辜大眾的生活權,才是人類社會的最高原則
    要是法官沒有辦法加以保障
    這些法官跟那些性犯罪者一樣該死
    一樣是犯罪者
    實在覺得很奇怪
    像抽菸的人受到嚴厲的法規和昂貴的菸價層層管制
    這些侵犯婦女的"人",卻有"人權保障"
    他媽的什麼世界!!!
    版主回覆:(09/08/2011 03:17:54 AM)

  • 回覆 匿名訪客 2011 年 6 月 28 日 於 下午 12:59

    寫的太好了!支持!
    版主回覆:(09/08/2011 03:17:55 AM)

  • 回覆 ral29107823m 2011 年 6 月 28 日 於 下午 7:08

    最好是殺一敬百抓去遊街示眾砍頭.死了再鞭屍.不要讓那些人渣死得太痛快.>M<.亂世用重典.
    版主回覆:(09/08/2011 03:17:55 AM)

  • 回覆 匿名訪客 2011 年 6 月 29 日 於 上午 10:23

    我支持妳的說法.台灣什麼都慢.只會在選舉開芭樂票.一點都不顧人民的權益.應該要遊街死刑
    版主回覆:(09/08/2011 03:17:55 AM)

  • 回覆 cardalion 2011 年 7 月 4 日 於 下午 4:06

    人類是互助利他的動物這是演化成社會動物的必須,但一定要有騙子懲罰機制。不然沒有辦法遏制犯罪行為,也許
    偶而會有冤獄但是比起全社會信任機制的崩潰,社會的防範機制支出成本。重罰是相對好的策略。
    另外化學閹割雖然受刑人無法勃起,但並不代表他心理變態不能用其他的工具代替性侵。最好還是關起來或嚴加看
    管。
    版主回覆:(09/08/2011 03:17:58 AM)

  • 回覆 小布 2011 年 7 月 21 日 於 上午 7:42

    不可能有所謂健全的刑罰!只可能有所謂健全的教育!!
    僅供參考!!!
    版主回覆:(09/08/2011 03:18:02 AM)

  • 回覆 小布 2011 年 7 月 21 日 於 上午 8:03

    事實上有少數女性想法不同~~~
    社會資源是有限的…
    還是關起來就好了..
    版主回覆:(09/08/2011 03:18:03 AM)

  • 回覆 小布 2011 年 7 月 21 日 於 上午 8:07

    鞭刑是幼稚園的刑罰~~~~乾脆恢復封建制度好了~~~
    版主回覆:(09/08/2011 03:18:03 AM)

  • 回覆 小布 2011 年 7 月 21 日 於 上午 8:55

    唯一死刑比鞭刑和黥刑好很多!!!!!
    版主回覆:(09/08/2011 03:18:03 AM)

  • 回覆 匿名訪客 2011 年 9 月 2 日 於 下午 1:51

    我倒認為最高法院做得好,我給它喝彩,「人權」不能有區別待遇。
    你這樣以女性的觀點來看待性侵犯,太偏頗了。
    男人這根肉棍子凸懸在身體之外,生物結構就像手指一樣自由,偏偏卻完全不聽使喚,平時像根廢材,晃蕩蕩的,撒尿時還得雙手來幫忙喬,但馬路
    上一個袒胸露腿的辣妹就能讓它勃起硬化怒目圓睜,這是正常男人。
    性侵慣犯更可憐,勃起模式隨時能自動開啓,纖腰、翹臀的剪影就能讓他們跨下鼓脹難過,無時無刻挨受性慾的煎熬。
    性慾,是男人的背後靈,是上帝對亞當的惡意玩笑。
    版主回覆:(09/08/2011 03:18:06 AM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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